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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造假,最高罚35万!主要负责人也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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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04-15 16: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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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2年3月15日,宜兴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昊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2名新进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宜兴市应急局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对主要负责人毛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3月2日,新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宜兴众鑫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生产车间和安全台账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5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2年3月7日,万石镇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博远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7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五)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2年2月15日,宜兴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创天管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2名新进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2年1月12日,宜兴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猛牛电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卷中2名从业人员考试卷未批改,1名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卡上入厂时间晚于教育时间,不符实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021年11月的隐患自查报告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宜兴市应急局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2年1月11日,宜兴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鹏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4名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卡未见,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2年1月11日,宜兴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宜兴鹰格尔液压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3名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培训考试卷未批改成绩,三级教育卡填写不规范,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多起安全培训造假处罚的案例

案例一:安全员替员工抄写试卷,立案调查

5月14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中,多份作答试卷和考试签到表笔迹相似,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员竟为了应付检查,顶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目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将严肃查处!

案例二:没有培训证明材料,被罚5万

2020年7月3日,浙江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湖区大桥镇焦山门村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签到表中记载孙某惠、胡某、车某兵三人未如期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同时,该签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补”的备注,但该单位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材料。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7月28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记录培训情况,罚款1万

2020年7月30日,浙江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桥镇的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签订2020年安全责任书,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记录培训情况,罚款2万

2020年7月27日,浙江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

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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