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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责险”怎么投?请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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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07-01 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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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明确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增加罚则。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的落地实施,既是顺应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也是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大势所趋的要求。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将按照“政策引导、强制投保、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责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投保。

2022年,我市建立全市范围内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政策制度,分行业稳步推进。力争到2023年上半年,全面建成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实现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参保全覆盖,为参保企业提供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等事故预防服务全覆盖,并引导推动“安责险”向其他行业领域延伸,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在安全生产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责险”的企业。

高危行业哪些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安责险”怎么投保?费率多少?昨日,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实施范围

高危行业领域 强制实施“安责险”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在全市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具体实施方案由主管相应行业领域的部门制定并推动落实。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投保。实施意见未明确开展安责险工作的其他行业领域,根据发展需求及相关文件通知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的推进落实。

双向强制

投保“安责险” 要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要求为投保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企业投保“安责险”时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保险费应由投保企业全额承担,不得向从业人员摊派。

根据实施意见,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通过内部机构或者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应报告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并可在下一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费率合理

险种转换保本微利 原则上不增加负担

“安责险”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不同行业之间根据产业差异与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同一行业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类型、产品差异、生产规模等风险级别,实行分级费率;同一企业根据安全管理、事故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另外,企业已经投保意外伤害险、“人意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可以转换为“安责险”,不增加企业负担。

保险责任

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安责险”保险责任有哪些呢?据介绍,“安责险”保险责任包括投保企业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赔偿。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可以增加职业病相关保险。

保险理赔

小额快付 大额预付

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定损失、赔偿保险金,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同一赔付标准。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小额快付、大额预付、紧急费用垫付等快速理赔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事故真实、责任明确的小额案件,应简化理赔流程,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先行快速支付;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应就已确定损失先行赔付。

监督检查 

未按规定投保 纳入“黑名单”

实施意见明确,要加强对企业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关于投保“安责险”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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