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财产保险服务指南
一 、起重机械财产保险的标的和投保方式。
保险标的为在行政区域内,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
保险采取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投保人,按施工项目(标段)投保,对涉及的每台起重机械单独出具保单的保险模式。
二、起重机械财产保障内容和保险期限。
1、起重机械财产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期限。
起重机械自进入施工现场起至离开施工现场为止为参保期,按年度投保。在保险期限内,因起重机械拆除、运离施工现场等原因,实际承保期不足一年的,保险公司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按保险合同约定退还相应保费。
三、保险费率。
保险产品费率根据保险机构在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的方案,依法合规使用。
四、事故预防服务。
1、保险机构对投保设备提供检测和安全风险检查等服务,并制定规范、统一的服务流程与标准。
2、保险机构提供设备检测服务,委托起重机械专业检测机构,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投保设备开展检测工作。
3、保险机构提供安全风险检查服务,委托起重机械专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对投保设备在安装、顶升、拆除、使用和维保等过程中开展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保险机构委托安全培训机构提供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5、保险机构建立对委托机构的评估、考核与淘汰机制,定期对所委托检测机构和风险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与考核。
五、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设立工程起重机械保险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和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制定出险查勘和理赔流程,提供专业、高效的理赔服务。
六、风险管理。
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建立工程起重机械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承保信息、风险评估信息、理赔信息和参与主体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等实时采集发布、定期统计分析,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以市场手段参与企业安全风险控制。
七、参与服务主体能力
1、承包主体为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承保理赔服务质量优良、且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保险承保经验的保险机构,且采取一家保险机构主承保其他保险机构共同承保的共保模式。
2、检测机构为具有相应资质,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独立主体,且配备足够的起重机械专业检测人员。
3、风险管理机构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且具有大型建筑工程及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经验,并配备足够的起重机械专业技术人员。